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控制机动车尾气尤其是PM2.5排放,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按照市政府会议要求,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近期已全面实行安检前置。即从2011年12月12日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将与机动车安全年检周期同步,机动车须经排气污染检测达标并获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进行安检,否则安检机构不得进行安全检查,公安部门不得办理签章手续。
在此提醒各位车主:
1
、新车(车辆登记日起两年内)无需进行尾气检测,车主可直接到环保部门指定的核发窗口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
、环保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收取检测费须严格按市物价局连价费字〔2010〕214号文件的收费标准收取: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轻型汽油车尾气收费标准按60元/车·次执行,出租汽车按每辆30元/车·次标准收取;采用“双怠速”、“不透光烟度法”进行检测,收费标准按20元/车·次执行。
3
、在用机动车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公安部门不得办理签章、转籍和过户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
、环保标志为公安和环保部门管理和处罚的依据,请各业主务必进行尾气检测,检测合格后到环保部门指定窗口输入车辆相关基础数据,免费领取统一联网编号的合格标志,并贴于车前窗玻璃右上角,否则责任自负。
5
、检测机构和人员的检测行为依法接受社会监督。监督咨询电话为:市环保局 0518-8552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