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连环责停字[2015]1号
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责任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700000004647
组织机构代码:13900145-4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浦河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5
年9月21日
,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进行监督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清下水排口排放的废水中pH值浓度为3.71,磷酸盐浓度为14.3mg/L,氟化物浓度为331mg/L,均超过《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表2二级标准值。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5年
11月
16日
调查发现,
2015年
9月
21日
,因输送水泵损坏,你公司磷肥项目产生的含氟废水溢出,虽经立即采取封堵措施,但未能有效收集溢出的含氟废水,致使该部分含氟废水通过清下水排口排放至外环境,造成清下水排口排放废水超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
11月
16日
《现场检查笔录》;
2、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
11月
16日
《调查询问笔录》;
3、连云港市环境监察局
2015年
11月
16日
现场拍摄照片;
4、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2015)环监(水)字第(189)号)];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当事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5
年11
月23
日
,我局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12
月7
日
,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责停告字[201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停产整治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公司磷肥项目停产整治。
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磷肥项目生产进行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宜。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停产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本决定自你公司报我局备案之日解除。如我局在后督察中发现你公司未按要求停产整治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或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5
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