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连环责停字[2015]1号
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责任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700000004647
组织机构代码:13900145-4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浦河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3、连云港市环境监察局
4、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2015)环监(水)字第(189)号)];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当事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停产整治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公司磷肥项目停产整治。
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磷肥项目生产进行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宜。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停产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本决定自你公司报我局备案之日解除。如我局在后督察中发现你公司未按要求停产整治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或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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