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13〕1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环保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级环保引导资金项目(锅炉大气污染整治类)的通知》,现就2014年省
级环保引导资金项目
(锅炉大气污染整治类)申报
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范围为2013年1月1日-2014年3月31日完成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的项目,补助范围为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新建项目的锅炉不在补助范围内。具体补助范围为:
(一)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项目。高污染燃料是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
(二)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
1
、原有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更新、改造为使用
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锅炉的(更新、改造后的锅炉需为有资质单位生产或改造),且
更新、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浓度能达到国家及地方锅炉标准要求的,在本次补助范围内
。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后,改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锅炉的,按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进行补助,关闭项目不再补助。
2
、能源替代项目必须为结合能源替代已完成锅炉更新或改造的项目。
锅炉从直接燃烧生物质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或是锅炉从燃烧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改为燃烧达到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不在本次补助范围内。
(三)高污染燃料锅炉提标改造项目。
除尘、脱硫、脱硝设施任一项或多项进行提标改造,且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浓度能达到国家及地方锅炉标准要求的,在本次补助范围内。
至申报截止日,锅炉所属单位已关闭的,不得申报;企业未做环评或不符合环评要求的,不得申报;列入国家燃煤锅炉试点已进行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二、补助原则及标准
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项目给予适当奖励补助。省级补助标准为: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或改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补助3万元/吨;高污染燃料锅炉进行提标改造的,补助2万元/吨。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
各区环保、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区应对锅炉整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对关闭项目的相关材料,能源替代、提标改造项目的替代
(或改造)相关材料、现场照片、
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进行备案。市环保局会财政局进行现场核查。
(二)需报送省环保厅材料:
1
、
补助申请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审核汇总表(见附件)。汇总表和承诺书须区环保和财政部门签字盖章。
2
、锅炉能源替代项目、提标改造项目需提供改造后的监测报告(已完成项目)。
3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按审核汇总表中项目顺序排列,并须提供电子版发送市环保局邮箱。
(三)
各区环保、财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于2014年4月17日前向正式行文上报市环保局和财政局,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复核。
材料不齐全或签字盖章存在任何缺失,以及电子邮件未同时报送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市环保局污防处 85521734 lygwkc@163.com
附件:1.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项目补助申请表
2.
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补助申请表
3.
高污染燃料锅炉提标改造项目补助申请表
4.
高污染燃料锅炉关闭项目补助审核汇总表
5.
高污染燃料锅炉能源替代项目补助审核汇总表
6.
高污染燃料锅炉提标改造项目补助审核汇总表
7.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附件电子版见市环保局资料下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