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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75/2016-00093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6-12-09
文号: 连政办发〔2016〕153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促进连云港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特进行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划定。
时效: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0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www.ju111.net

                                                                                                              2016年12月6日

 

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落实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连云港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特进行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划定。

      第二条划定原则

  ⑴依据法规、合理划定: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连云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边界划定。

  ⑵多规协调、综合划定:边界的划定与连云港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连云港市总体规划、连云港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⑶以人为本、控保结合:边界的划定既要合理确定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有效防止饮用水源和河流水体污染,又要以人为本,保证连云港市的菜篮子工程,确保农产品的供应。

     第三条划定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⑸《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⑹《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

  ⑺《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

  ⑻《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⑼《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⑽《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发〔2016〕69号)。

       第四条划定范围

  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总面积3077.2平方公里。

第五条划定重点

  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

第二章畜禽养殖禁养区与限养区划定

  第一节禁养区与限养区划定

  第六条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思路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对连云港市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区域进行划分。涉及生态红线保护区的各禁养区、限养区对应的具体范围参照《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中相应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范围。

  第七条禁养区范围划定

  连云港市区划定禁养区共1232.32平方公里。分别为:

  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沭新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蔷薇河(海州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蔷薇河(茅口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圣湖应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蔷薇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小塔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徐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⑵重点水体及考核断面地区:淮沭新河新村桥断面、蔷薇河临洪闸断面、西盐大浦河盐河桥断面、古泊善后河善后河闸断面、通榆河沭南闸断面、大浦河调尾工程公路桥断面、通榆河蔷薇河地涵断面、通榆河刘口桥断面、新沭河墩尚大桥断面、盐河磕头桥断面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两侧各1000米范围;石梁河水库(赣榆段)库区及沿岸2000米陆域范围。通榆河清水通道维护区(范河以南段)。青口河小塔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下游河段水域与两岸背水坡堤脚外5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海州湾国家级海洋公园;大夹山生态公益林;塔山水库水源涵养区;临洪河重要湿地;神龙泉水源涵养区。

  ⑷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工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

  第八条限养区范围划定

  连云港市区划定限养区共341.26平方公里,分别为:

  ⑴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通榆河清水通道维护区(范河以北段);淮沭新河(连云港市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鲁兰河(连云港市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古泊善后河(连云港市区)清水通道维护区;朱稽付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怀仁山生态公益林。

  ⑵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赣榆区绣针河、无名河、柘汪河、韩口河、石桥河、龙王河、官庄河、兴庄河、沙汪河、朱稽河、朱稽付河、范河、芦河、牛腿河、新沭河、塔青干渠两岸背水坡堤脚外500米范围;东温庄水库、姜陡沟水库、王集水库水体及沿岸500米范围。

  ⑶乡镇居民集中区边界至边界外围500米范围。

  第二节分区禁养区与限养区范围划定

  第九条赣榆区

  一、禁养区

  面积:382.07平方公里。

范围:小塔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沭河墩尚大桥断面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两侧各1000米范围;赣榆区通榆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沭北闸至范河两侧各1000米,其中含通榆河刘口桥断面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两侧各1000米范围)。石梁河水库(赣榆段)库区及沿岸2000米陆域范围;青口河小塔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下游河段水域与两岸背水坡堤脚外5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大夹山生态公益林;塔山水库水源涵养区;神龙泉水源涵养区;城镇居民区,工业区。

  二、限养区

  面积:280.23平方公里。

  范围:怀仁山生态公益林;通榆河(赣榆区)清水通道维护区(范河以北段);绣针河、无名河、柘汪河、韩口河、石桥河、龙王河、官庄河、兴庄河、沙汪河、朱稽河、朱稽付河、范河、芦河、牛腿河、新沭河、塔青干渠两岸背水坡堤脚外500米范围;东温庄水库、姜陡沟水库、王集水库水体及沿岸500米范围;各镇建成区、居民集中区边界至边界外围500米范围。

第十条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

  一、禁养区

    面积:850.25平方公里。

    范围:沭新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蔷薇河(海州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蔷薇河(茅口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圣湖应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蔷薇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徐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淮沭新河新村桥、西盐大浦河盐河桥、盐河磕头桥断面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两侧各1000米范围;通榆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其中包含蔷薇河临洪闸断面、通榆河沭南闸断面、通榆河蔷薇河地涵断面,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两侧各1000米范围);连云港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含锦屏山、白虎山、前云台山、中云台山、后云台山、北固山、竹岛、连岛、前三岛风景名胜区);海州湾国家级海洋公园;临洪河重要湿地;墟沟街道、连云街道、连岛街道、海州湾街道、猴嘴街道、朝阳街道、幸福路街道、新南街道、新海街道、朐阳街道、路南街道、新浦街道、洪门街道、海州街道、新东街道、浦西街道、花果山街道、郁洲街道、板桥街道、宿城街道、高公岛街道、云山街道、中云街道、宁海街道、新坝镇、南城街道、锦屏镇、板浦镇、浦南镇居民集中区;海州开发区、浦南经济开发区、洪门工业园区、徐圩新区(烧香支河以西部分除外)、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街道非城镇建成区部分除外)、连云港出口加工区、大浦工业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片区(江宁工业城)、连云经济开发区(云山街道非城镇建成区部分除外)。

    二、限养区

  面积:61.03平方公里。

  范围:古泊善后河(连云港市区)清水通道维护区;淮沭新河(连云港市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鲁兰河(连云港市区)清水通道维护区;新坝镇、浦南镇、锦屏镇、板浦镇、南城街道、宁海街道居民集中区边界至边界外围500米范围。中云街道、云山街道除禁养区外其他区域。

第三章畜禽养殖禁养区与限养区污染防治要求

  第十一条禁养区污染防治要求

  1、在禁养区范围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于2016年底前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

第十二条限养区污染防治要求

  1、严格控制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依法办理规模畜禽养殖场新建和扩建相关行政许可。逐步削减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总量,严禁现有畜禽养殖场扩大养殖规模。

  2、在限养区内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业规划,污染治理设施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限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应按要求配套污染治理措施,规范化设置排污口,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于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应依法予以关停或搬迁。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两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的关停、搬迁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实施情况和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防治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强化部门协作

  农业部门要明确产业导向,组织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广畜禽生态养殖模式,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和搬迁工作方案;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规划、国土、水利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协同农业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畜禽养殖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政府应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落实畜禽养殖属地化管理主体责任,强化畜禽养殖综合监管制度。加强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排放监测,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对未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而不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合格以及违法排污等问题,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超过规定期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仍未实现搬迁、限养区内未达到治理要求仍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关停。

  第十六条加强宣传引导

要强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多层次、多形式,深入宣传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使污染防治成为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关闭和搬迁的引导,以此为契机大力推动畜禽养殖行业的规范布局和优化升级,要注重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最大限度的争取理解和支持。切实加强畜禽污染治理技术培训,把畜禽污染治理技术作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素质教育工程的重要内容。

图纸目录

1、赣榆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图

2、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图

3、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