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0〕31号
各市县财政局、环保局:
为充分发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环保部《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预算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环财函〔2010〕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制定了《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环保部《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预算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环财函〔2010〕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资金”)是指
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完善农村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而
筹集的
资金。示范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补助资金和市、县(市、区)政府按比例要求落实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示范资金实行“突出重点、计划合理、示范先行、确保实效、专账核算、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 示范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四条 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太湖流域、淮河流域以及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及沿线、重要湖库及乡镇村重要饮用水源地周边农村区域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具体包括: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
1.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
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执行。
2.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
支持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主要用于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支持城镇周边撤销乡镇镇区和规划保留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截污纳管);多个相邻的村(包括撤销乡镇的原镇区)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集中处理);单个村(包括撤销乡镇的原镇区)进行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分散处理)。
2.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支持 “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优先解决建制镇的垃圾中转站及其配套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垃圾转运车辆购置(统一由县级政府实施)。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的非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示范资金不予支持的项目包括: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三)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
(四)有明确责任主体(尚未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注销工商登记及因其他事由丧失责任能力)的工矿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五)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等。
(六)与现有其他国家资金支持方向存在重复的项目。
第六条 示范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三章 示范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省政府每年确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地区(以下简称示范地区)。
示范地区应编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计划,经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后,省政府与示范地区人民政府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责任书,省财政厅在签订责任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和省示范资金下达示范地区。
第八条 示范地区应制定配套资金落实方案,保证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整合各方资源,积极鼓励镇、村加大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的投入。
第九条 示范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示范地区县级财政应将中央、省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统一进行专账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由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实施合同以及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支付项目资金并进行日常核算。此外,应预留示范资金总额10%的工程尾款,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支付。
第十条 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各地应通过地方财政和村庄自筹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应按照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宗物资、设备、技术或服务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实施政府统一采购。杜绝盲目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严格控制进口设备购置费用。
第十二条 示范资金支持的乡镇、村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示范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群众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在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示范区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实施,未完成预定任务目标或资金落实不到位的,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应追缴上年度已下达资金、核减或停止下达本年度预算,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五条 示范县(市、区)财政和环保部门应于年度计划完成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成效、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地方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示范地区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和环保厅备案。
第十七条 根据省政府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工作要求,示范地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整合涉农资金,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