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财政厅 |
文件 |
苏环办〔2011〕16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我省和财政部、环保部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部省协议,根据省政府要求,环保厅、财政厅联合制定《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省环保厅自然处 朱蓓025-86266097;省财政厅经建处 龚晓青025-83633096)
主题词:环保 农村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各省辖市环保局、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110份
附件:
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
考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规范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强化专项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确定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市、区)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考核验收。
第三条 考核验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
(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
(三)《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
(四)《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78号);
(五)《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32号);
(六)省政府与各示范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责任书》;
(七)各示范县(市、区)报备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计划;
(八)国家和我省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其他文件及要求。
第四条 考核验收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保证考核验收结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考核验收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对象为省政府确定的连片整治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 考核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资金投入和财务管理;农村环保体制机制建设;示范工作实施成效;其他考核内容。具体为: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和工作机构成立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情况;工作推进和现场调度情况;信息上报制度执行情况;现场指挥机构成立情况。
(二)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情况。
(三)资金投入和财务管理
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情况;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执行情况;示范县(市、区)加大资金投入情况;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情况。
(四)农村环保体制机制建设
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农村污染防治设施长效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农村环境监测与监察制度建立情况;农村环保宣教情况;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推广等情况。
(五)示范工作实施成效
环境治理目标完成情况;区域环境问题解决情况;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情况;连片整治专项资金投入效益比情况;村民对环境质量满意情况。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验收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由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实施,实行县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考核。
第八条 考核验收程序
(一)县级自验
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环保、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县级验收组,对示范工程项目逐一开展竣工验收,对照《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暂行标准》收集汇总档案台帐,做好申请市级复核和省级考核的材料准备。
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示范工作完成时限之日起20日内完成自验工作,并向省辖市环保、财政部门申请市级复核。应提供的材料包括: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市级复核报告、县级自验报告、示范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报省财政厅和环保厅备案的连片整治计划、工程质量验收材料、工程财务决算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县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市级复核
省辖市环保、财政部门收到连片整治示范县(市、区)复核申请后,应尽快组建复核组开展市级复核工作,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下达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复核工作应在收到示范县(市、区)复核申请后10日内完成。复核组应包括环保、财政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处室领导,农村污染防治技术专家、农村环保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
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省辖市环保、财政部门复核意见后,应及时向省环保厅、财政厅申请省级考核。应提供的材料包括: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省级考核报告、县级自验报告、市级复核意见、示范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工程质量验收材料、工程财务决算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县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其他证明材料。
(三)省级考核
省环保厅、财政厅收到示范县(市、区)省级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建考核组完成省级考核工作。考核组应包括农村污染防治技术专家、农村环保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
第九条 考核验收采用听取汇报、审查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
第十条 市级复核和省级考核意见应突出四个方面内容:(1)评估连片整治三项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综合整治、机制创新);(2)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3)主要经验和做法;(4)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整改意见。
第四章 考核验收评分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考核验收采用计分法,根据国家、我省关于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基本要求设置基本指标,基本指标总分为100分。为鼓励示范县(市、区)加强示范工作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创新农村环保体制机制、联动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特设置加分指标,加分指标总分为12分。
根据《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暂行标准》逐项进行打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分合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考核得分排名前列的示范县(市、区),依据省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示范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停止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奖惩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验收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各示范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县级自验实施办法或细则;各省辖市环保、财政部门尽快制定市级复核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五条 考核验收工作按年度开展,本办法自2010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类别 |
指标名称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 |
基本指标(17分) |
||
1、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 |
6 |
成立了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和镇村共同参与的连片整治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得2分;下设办公室,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得2分;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得2分。 |
|
2、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 |
5 |
召开相关部门和镇村参加的连片整治动员大会,得1分;与有关部门和乡镇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责任书》,得1分;按照《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得3分。 |
|
3、工作推进和现场调度 |
4 |
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各有关部门和镇村召开工作推进会或协调会,有效解决示范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得2分;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现场调度制度,有效加快示范工程进度,得2分。 |
|
4、执行信息上报制度 |
2 |
每月5日前,及时上报月度信息,得1分;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及时上报上一季的季度分析报告,得1分。 |
|
加分指标(1分) |
|||
5、成立现场指挥机构 |
1 |
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统一指挥、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现场集中办公、示范镇村积极参与的连片整治前线指挥部,加1分。 |
|
二、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 |
基本指标(24分) |
||
6、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
8 |
示范工程项目按照备案计划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得4分;工程规模和受益人口不缩水、不打折,得4分。 |
|
7、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
8 |
严格履行立项、可研(或初步设计)、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文件保存完备,得4分;严格履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公告制、监理制、合同制等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相关文件保存完备,得4分。 |
|
8、县级自验连片整治示范工作 |
8 |
按照《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县级自验实施办法或细则,按时完成连片整治工作的县级自验,并及时申请市级复核和省级考核,得4分;示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合格,达到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有完备的工程质量验收材料,且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尾水达标排放,有县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得4分。 |
|
加分指标(2分) |
|||
9、建立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
2 |
示范县(市、区)制定连片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加1分;省辖市环保、财政部门制定了市级复核实施办法或细则,所属示范县(市、区)加1分。 |
|
三、资金投入和财务管理 |
基本指标(21分) |
||
10、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
7 |
按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责任书》和备案计划的要求足额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得7分。 |
|
11、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 |
8 |
示范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审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得2分;未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得4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受益村庄进行公示,得2分。 |
|
12、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 |
6 |
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连片整治专项资金设置专账管理,各项财务档案齐全,得4分;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适时拨付专项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得2分。 |
|
加分指标(5分) |
|||
1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
3 |
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超过应配套数额较多,加1分;整合涉农部门资金较多,集中投入示范片区,联动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1分;镇村自筹资金用于连片整治示范工程建设,加1分。 |
|
14、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
2 |
示范县(市、区)制定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1分;制定县级财政报账办法(或实施细则),加1分。 |
|
四、农村环保体制机制建设 |
基本指标(24分) |
||
15、建立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 |
4 |
示范片区涉及乡镇设立环保办公室,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得2分;行政村设有环保监督员,得2分。 |
|
16、建立农村污染防治设施长效管理制度 |
10 |
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医疗废弃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并指定管理责任部门,得2分;制定了农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得2分;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筹措渠道,得2分;落实运行维护队伍,得2分;设施运行正常,能够达标排放,并有台账记录,得2分。 |
|
17、建立农村环境监测、监察制度 |
4 |
制定了农村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设施例行监测实施方案,开展例行监测,得2分;制定农村环境监察实施方案,开展例行监察工作,得2分。 |
|
18、开展农村环保宣传教育 |
4 |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连片整治,得1分;县级环保部门每年对乡镇环保工作人员、村庄环保监督员进行一次培训,得1分;示范片区乡镇每年开展一次环保宣传活动,得1分;示范工程项目设立永久规范的标志牌,得1分。 |
|
19、推广农村环保实用技术 |
2 |
根据地方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推广费用投入省、运行成本低、处理效果好、操作简便易行、维护管理方便的农村环保实用技术,得2分。 |
|
加分指标(2分) |
|||
20、农村环保体制机制推广 |
2 |
15-19项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加1分;农村环保体制机制创新成果在省级以上范围推广,加1分。 |
|
五、示范工作实施成效 |
基本指标(14分) |
||
21、完成环境治理目标 |
5 |
达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责任书》和备案的实施计划规定的环境治理目标: 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区域,污水处理率达到60%,太湖流域规模在500t/d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规模在500t/d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非太湖流域规模在500t/d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规模在500t/d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COD和氨氮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 开展生活垃圾治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垃圾中转站渗滤液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理。 开展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区域,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畜禽粪污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开展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遗留工矿污染治理等项目,应达到备案计划确定的预期治理目标。 |
|
22、解决区域环境问题 |
3 |
通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基本解决示范区域的主要环境问题(限于连片整治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得3分。 |
|
23、连片整治专项资金投入效益比 |
4 |
评估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单位投入产出的环境成效: 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县(市、区)评估“单位投入新增污水收集、处理能力(t/a·万元)”,“单位投入新增COD减排能力(t/a·万元)”,“单位投入新增氨氮减排能力(t/a·万元)”; 开展生活垃圾治理的县(市、区)评估“单位投入新增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能力(t/a·万元)”;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县(市、区)评估“单位投入新增畜禽粪污处理和综合利用能力(t/a·万元)”; 开展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县(市、区)也可根据实施的工程项目增加环境成效评估指标; 开展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遗留工矿污染治理的县(市、区)的单位投入产出的环境成效评估指标根据建设内容自行确定。 |
|
24、群众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 |
2 |
示范片区90%的群众对环境状况表示满意,得2分。 |
|
加分指标(2分) |
|||
25、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 |
2 |
示范片区内开展连片整治的规划保留村庄配套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打造示范亮点,加1分;示范区内非规划保留村庄因地制宜解决垃圾的收集工作、运用三格式或四格式化粪池解决生活污水处理,开展投入少、效果好的整治工作,加1分。 |
注:以上各基本指标项未落实的则相应扣分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网站备案号:3207050121 苏ICP备2023017687号网站标识码:3207000018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