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23-00112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1 |
文号: | 连环发〔2023〕116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五项措施》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派出机构,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和省生态环境厅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协同推动我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落实执行省厅《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五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1日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五项措施
一、对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板块)政府出具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报市生态环境局,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全力保障优质重大项目高质量落地。
二、市级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拿出储备余量的50%,用于奖励完成年度环境质量目标且改善幅度全市前两位的、或者环境质量绝对值达到一定目标(PM2.5平均浓度在25微克/立方米及以下且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达85%以上、或者国省考断面优Ⅲ比例达100%)的县(区、功能板块),奖励分两批次实施,按要素(水、气)纳入奖励范围。
三、对2022年PM2.5浓度在25微克/立方米及以下、空气优良天数比率高于90%,且2023年同比保持或改善的县(区、功能板块),对2022年国省考断面优Ⅲ比例达100%,且2023年同比保持或改善的县(区、功能板块),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板块)政府出具担保函并加盖公章报市生态环境局,可探索实施优质重大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担保豁免试点,豁免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储备量80%。实施担保豁免后,如出现年度环境质量未达担保目标值或滑动3个月环境质量同比下降的情形,则取消适用担保豁免政策,且按规定从担保方储备库扣除豁免总量。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全市空气质量达到改善要求的前提下,年内PM2.5平均浓度同比改善10%以上,且优良天数比率同比改善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区、功能板块),重污染天气期间,可结合实际研究扩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停限产豁免范围。
五、严格落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规定》等要求,开展分级审批工作,优化审批流程,并统一压缩审批时限,符合受理条件后,报告书、报告表的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17、12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排污许可证制证发证时间,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当日即可领取纸质盖章证书;优化入河排污口审批程序,对拟设置排口的市场主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审批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
六、推进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建立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入园建设项目共享;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园区管理机构和规划审批机关采纳的,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七、试点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危废经营许可现场检查等事项交由派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实施,提高审批效率。
八、实施局领导挂包县区制度,了解挂包地区需求,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接待日”和“局地会商会”,及时有效解决企业发展涉生态环境问题。对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实施建档管理,开展全过程跟踪服务,定期调度环评进展,提前开展技术指导和环评预审等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流程规定,压缩环评编制及技术评估时间。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项目环评受理与审查同步,公示期满且符合审批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
九、企业遇到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环境政策、审批执法等生态环境方面的困难,通过当面、电话、政务热线和网络留言等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寻求帮助的,生态环境部门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拿出解决建议方案。情况复杂的,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十、强化对环评编制、环境监测、土壤调查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及业务指导,督促其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实施行政许可服务“三提前”,提前介入帮扶,提前告知问题,提前开展技术指导,必要时组织开展上门帮扶“零距离”服务,切实提升报审时效。
十一、对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且已按规定安装、联网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企业,除经上级批准的专项行动、涉嫌治污设施或监测监控设备非正常运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访投诉、上级交办现场核实情况外,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十二、严格执行《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无明显危害后果的市场主体,依法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十三、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优化信用环境,积极推行“三书送达”,即处罚文书与信用告知、信用修复指南同步送达,及时提示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告知其公示期限、失信等级及申请失信修复的政策和途径,助力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实现失信周期最短化。
十四、以普法促整改,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检查、现场调查、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及时告知企业新颁布实施的环保法律法规,将适用的法律宣传给企业,在面对面的指导中加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和能力,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普法送法进基层”活动。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资金政策宣讲,扩大资金覆盖面,减轻企业治污成本。积极向企业推送绿色金融奖补惠企政策,用好“环保贷”“环保担”,助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适用于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各派出机构,局各处室、直属单位要积极主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于政策措施施行期满前,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对有需要延续实施的措施,进行完善和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