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22-00108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10 |
文号: | 连环发〔2022〕174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取消江苏中金玛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金桥丰益氯碱(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称号的公告 | ||
内容概览: | 被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处罚的取消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称号 | ||
时效: | 有效 |
江苏中金玛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金桥丰益氯碱(连云港)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评定有效期内(2020年10月-2022年10月;2021年4月-2023年4月)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连环行罚字〔2021〕24号;连云环行罚字〔2021〕2号)。根据《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办法(暂行)》第九条规定,有效期内发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处罚的取消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称号,分别自2021年6月、2021年4月取消上述两家公司“连云港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称号。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