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23-00118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05 |
文号: | 连环发〔2023〕127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公布《连云港市2023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功能板块分局,徐圩新区环保局: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通知》(苏环办〔2022〕2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2023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披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的企业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环办综合〔2021〕32号)的要求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主体责任,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纳入名单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三、纳入名单的企业应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及时编制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供公众查询。
四、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功能板块分局,徐圩环保局要将此通知转告纳入名单的企业并督促企业按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严格落实。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
(联系人:张惠;联系电话:15150997007)
连环发〔2023〕127号附件—连云港市2023年度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