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23-00067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24 |
文号: | 连环发〔2023〕47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取消江苏新海石化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称号的公告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江苏新海石化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评定有效期内(2021年4月-2023年4月;2022年5月-2024年5月)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连赣环行罚〔2023〕1号;连环行罚〔2023〕2号)。根据《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办法(暂行)》第九条规定,有效期内发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处罚的取消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称号,自2023年1月取消上述两家公司“连云港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称号。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