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22-00023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报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24 |
文号: | 连环发〔2022〕24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2021年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1年9月和2021年12月,分别组织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开展专项检查并对江苏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核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省厅检查发现问题
省厅组织的专项检查由环境监测和执法部门联合开展,共抽查我市排污单位10家,其中存在问题的10家,占比100%,发现各类问题线索121个,主要涉及手工监测不规范、在线监测不规范、排污口设置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排污许可证未及时更新等方面,详见附件1。
(二)市局检查发现问题
市局组织的专项检查由环境监测和执法部门联合开展,共抽查我市排污单位20家,其中存在问题的20家,占比100%,发现各类问题线索230个,主要涉及监测方案不完善、手工监测不规范、在线监测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等方面,详见附件2。
经在江苏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核查,我市排污单位856家,已上传自行监测方案数量218家,已填报自测数据数量213家,自行监测方案上传率25.6%,低于全省平均值50.9%,填报自测数据率26.0%,低于全省平均值50.1%,详见附件3。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辖区要对省、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一步梳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等各类违法问题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督促辖区内相关排污单位,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整改销号,并举一反三,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
(二)加强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各辖区应尽快对照附件3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尽快核对调整目前自测平台中连云港市本级企业的归属地。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上传平台和监测数据录入完成情况,确保2022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上传工作。指导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通过省厅“一企一档”(企业环保脸谱)的“自行监测”模块,完成自行监测相关信息填报,并及时审核企业上报的自测方案、未开展监测原因登记等信息。省厅、市局将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核查,对进度迟缓的地方进行书面通报。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各辖区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由执法与监测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加大日常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力度,扩大检查覆盖范围,加密检查频次,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
附件:1.2021年省厅组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问题汇总表
2.2021年市局组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问题汇总表
3.各辖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完成情况统计表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