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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75/2023-00110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报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04-03
文号: 连环发〔2023〕86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结果的通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结果的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4-03

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功能板块分局,徐圩新区环保局,市执法局、监测监控中心、各有关排污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严厉打击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会同市执法局、市监测监控中心于3月6日至3月10日联合开展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并邀请行业专家共同参与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依据企业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等规范要求,共检查排污单单位20家,重点围绕监测方案制定情况、手工监测开展情况、自动监控系统运维管理情况、监测信息公开等情况开展检查,发现自行监测相关问题183个,检查结果均经检查组和被检查机构现场确认。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行监测方案不完整

有12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在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方法、执行标准和限值、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等方面存在问题,占比65.6%。

(二)手工监测开展不规范

部分机构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所有点位开展监测,或者监测频次和指标不满足要求。

(三)自动监控系统运维不规范

部分机构存在未按规定频次开展运维,未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单元,全流程通标气结果不合格,站房内未配备稳压电源、UPS电源等。

(四)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不规范

自行监测指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公开,已公开的监测数据与实际监测数据不一致等。

三、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检测机构应对照《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确认表》中问题清单,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程序,强化质量体系运行。各县区局要督促辖区内排污单位尽快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要立案查处,并将整改结果及调查处理情况汇总后于4月20日前上报市局监测处和市执法局。

(二)要充分运用本次检查结果,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探索建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综合评价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质量,不断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附件:2023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结果表.docx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3日    

(联系人:监测处刘建茹,18951255722,执法局陈磊,18961386238,邮箱:lyghjjc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