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尾气是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最重要污染源,2018年源解析结果显示,机动车尾气占我市PM2.5的比重达到34.5%。为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亟需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有效管理。2017年,原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通知》(连建质〔2017〕415号),明确了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和禁用标准。
2018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及省、市实施方案相继实施,《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也已出台。为满足新管理要求,我局代拟了《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明确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修改意见。请于5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反馈途径如下:
1、邮寄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邮政编码:222001);
2、传真:80820037;
3、发送电子邮件至:lyghbdqc@163.com。
附件:1、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明确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2、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3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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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区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如下:
1、海岸线、古泊善后河、烧香河南段、烧香河、242省道、S73东疏港高速、连霍高速、沈海高速、新沭河、临洪河合围区域;
2、连岛;
3、海岸线、通榆河、长深高速、沈海高速、兴庄河合围区域。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指导各县(区)相应职能部门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
六、本通告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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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