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和市局《并于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自查方案的通知》(连环发〔2016〕105号)要求,我中心于5月17—20日对市沿海化工园区2015年度市级审批的19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保护事中监管。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开展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本次环境保护事中监管共涉及我市沿海4个化工园区18家企业19个建设项目(报告书),检查发现,瑞威化工等5家企业经批准的环境保护“三同时”措施未落实,腾源化工等8家企业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实际建设不一致。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中心现场要求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主体责任和“三同时”制度,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并督促有关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加大对企业项目建设期间和投入生产后的环境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