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收到局领导批示的省环保厅环境监察通知书(苏环督查〔2015〕37号)转办环保部关于裕立化工的环境信访,我中心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与灌南县环保局化工园区分局进行对接并开展调查工作,调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反映到环保部关于裕立化工的环境信访为重复信访件,今年来省厅、市局、安监等多部门多次接到该相关信访件,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反映裕立化工未取得环评手续,无废水、废气治理设施等环境问题,本次信访反映的叶酸产品在以往信访中未出现。2015年5月6日,陆杰局长曾带队对该公司相关信访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于5月11日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局和省厅。2015年5月18日,灌南县环保局按照陆局长的要求对该公司擅自改变工艺生产9-芴酮等11种化工产品和二期双氨酚-AF等项目试生产超过1年,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总计罚款12万元,处罚中不涉及叶酸产品。
二、本次信访中附该工厂发生过的爆炸伤人事故照片,经调查了解情况属实。该事故发生于2014年5月14日,为裕立化工二期项目双氨酚AF车间试生产期间发生反应釜爆炸事故。据化工园区分局反馈,当时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爆炸伤人事件由安监局负责处理,详细情况正在进一步了解中。
三、针对省厅监察通知要求的企业周边河流、地表水、地下水监测情况,中心已要求灌南园区分局组织开展监测,监测结果出来后报我中心。
我中心在6月11日再次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生产本次信访中反映的叶酸产品,该公司负责人也坚称未生产过叶酸及相关中间体。鉴于本次信访的重要性和我中心现有人员业务水平能力的限制,建议市局组织相关职能处室和专家对信访中反映的违法从事生产叶酸等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处理;鉴于该公司二期双氨酚-AF等项目试生产已超过1年,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2015年3月26日前又未补办相关验收手续(市局连环责改字【2014】67号),建议市局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的二期项目停止试生产,以完善相关履职手续。
连云港市沿海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