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推广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参与意识,根据
《连云港市全民环境教育实施方案》,参照
《江苏省环境教育基地评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环境教育基地的创建、申报、评选在市环境教育基地评审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市环境教育基地评审小组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指定市环境保护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共同组成。
第三条 连云港市环境教育基地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环境教育基地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成为环境教育基地。
(一) 在全市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环保示范、污染治理工程、先进的环保产业;具有鲜明的节能减排意义和资源再利用的工程设施、产业典范,以及具有循环经济模式的产业群等。
(二) 在全市具有典范性和个性鲜明的环境教育模式学校、生态园区和民间环保社区等;
(三) 在全市有一定影响,和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密切相关,并具有较高水平的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等。
(四) 市县各类具有环境保护社会意义的实验室、自动站监测系统、环境管理系统和监控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无害化垃圾设施等等
第五条 环境教育基地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进行。凡是满足上述四条评定标准之一的单位,均可向市环境教育基地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凡评审合格的单位,由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命名为连云港市环境教育基地,并授予证书和牌匾。对积极参与推进公众环境教育有突出成绩的,由市环境教育基地评审小组推荐参加省级环境教育基地的评选。
第六条 连云港市环境教育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要求适当调整。
第七条 获得环境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在醒目处挂放“连云港市环境教育基地”牌匾,并在相应的地方建立环保宣传栏,有相对固定的讲解人员
,定期向社会特别是学校、幼儿园开放,以便参观、学习和培训。
经营性的单位应在收费上对前往环境教育基地参加环境教育活动的学生予以优惠。
第八条 市环境教育基地评审小组对已获得环境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并注意倾听公众的意见和投诉,定期进行指导。对未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单位,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取消其环境教育基地的称号,并收回证书和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