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4〕9号
当事人: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67639517X0
住所:连云港市东海县安峰镇峰泉路88号
当事人江苏金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12月24日凌晨左右,当事人金红石堆场地面有积尘,车辆运输过程中扬起地面积尘,未采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12月27日由杨**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12月27日由杨**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杨**、陈海彬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12月2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杨**受当事人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3年12月27日由杨**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2023年12月26日由杨**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12月24日凌晨左右金红石堆场地面有积尘,车辆运输过程中扬起地面积尘,未采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6、2023年12月27日由杨**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6日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2张及从上级交办的现场执法视频中截取的照片证据2张、2023年12月26日、12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询问的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8、当事人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行业类别为其他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当事人的“金红石堆场地面有积尘,车辆运输过程中扬起地面积尘,未采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矿产开采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3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7-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杨**于2024年3月25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现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对“矿产开采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难以衡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0%+0%+0%+0%+0%)×(1-10%)]×10万元=10%×20万元=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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