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3〕61号
当事人:东海县双店镇李永鹤肉鸭养殖场
经营者:李永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2MA22QLE29
住所:东海县双店镇季岭村东北堰
当事人东海县双店镇李永鹤肉鸭养殖场(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对当事人东海县双店镇李永鹤肉鸭养殖场(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当前存栏鸭约3.9万只,养鸭场内建有3个沉淀池,自2023年5月起,该养鸭场沉淀池内粪污过多导致溢出至沉淀池东侧沟渠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6月8日由李永鹤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6月8日由李永鹤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6月8日由者李永鹤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4、2023年6月8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由李永鹤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2023年6月8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由李永鹤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8日在当事人厂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共5张,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养鸭场沉淀池内粪污溢出至东侧沟渠”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7月31日现场检查时已无存栏肉鸭,沉淀池东侧沟渠内粪污已清理。2023年8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3〕39-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经营者李永鹤于2023年8月30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对“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0.2%。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法衡量,0%。
罚款金额=[0.2%+(0%+0%+0%+0%+0%)×(1-0.2%)]×10万元=0.2%×10万元=2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佰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佰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