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4〕28号
当事人:连云港福东正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濮阳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23527383P
住所:东海县石榴街道石泉路3号
当事人连云港福东正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对连云港福东正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底擅自新建石英管生产线,尚未投入生产,当事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苏大新(连云港)资报字(2024)第011号),项目参考投资额为429.24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2月20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陈**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2月20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陈**、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陈**、濮阳坤、李**个人身份信息。
3、2024年2月2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陈**、李**受当事人的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4年2月20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陈**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5、2024年2月20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陈**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新建石英管生产线,尚未投入生产,未提供相应环保手续。
6、2024年2月20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陈**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7、2024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厂区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以及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询问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年产10万根半导体石英元器件项目”项目类别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玻璃制品制造305,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9、《资产评估报告》(苏大新(连云港)资报字(2024)第011号)1份,证明当事人新建石英管生产线项目投资额为429.24万元。
当事人“新建石英管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5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3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李**于2024年5月23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当事人“新建石英管生产线”已建设完成,现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对“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陆佰伍拾伍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5%(证据5-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
罚款金额=(20%+0%+0%+5%+0%+0%)×429.24万元×5%=5.365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叁仟陆佰伍拾伍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叁仟陆佰伍拾伍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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