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4〕11号
当事人:东海县大岭磨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守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3212247420
住所:东海县曲阳镇西大岭粮站
当事人东海县大岭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厂区南侧露天堆放大量物料,经查该物料为“年产3万吨耐磨材料技改项目”破碎、水洗、筛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产生的污泥,根据当事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该污泥为一般固废,当事人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经调查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12月25日由费守银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12月25日由费守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费守银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12月25日由费守银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4、由费守银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5日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厂区南侧露天堆放大量沉淀污泥。
5、由费守银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5日、2024年1月15日对公司进行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事实。
6、2023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厂区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及2023年12月25日、2024年1月15日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事实。
7、2023年12月25日由费守银提供的当事人《年产3万吨耐磨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环评审批意见》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堆放的物料为一般固废。
当事人“破碎、水洗、筛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产生的污泥(一般固废)露天堆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9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费守银于2024年1月29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现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0%+0%+0%+0%+0%)×(1-10%)]×100万元=10%×100万元=10万元。
3、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故不予没收。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拾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拾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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