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4〕6-1 号
当事人:梁永航
身份证号码:32072219**0131****
住所:东海县驼峰乡新区远东路东侧
当事人梁永航(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对连云港市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年产2万吨纳米级电子硅微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1年10月25日通过原东海环保局审批,环评及验收报告中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为2台球磨机(规格1.83*7米)、1台除铁器、4台提升机、4台多级分级机、4台除尘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北侧生产车间扩建1台球磨机(规格2.2*7米),配套建有布袋除尘器;东侧车间扩建有4台间歇式球磨机、2台筛分机和2台搅拌机,未安装配套的环保设施。以上扩建设备于2023年1月开工建设, 2023年8月份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当事人为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上述扩建生产设备直接负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9月4日由梁永航提供的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身份信息,确定违法主体。
2、2023年9月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9月4日由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梁永航受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3年9月4日由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盖章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2024年1月11日在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1日、11月23日在东海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1日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扩建生产设备直接负责。
8、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在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9、2023年9月4日、11月11日和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检查时及2023年10月31日、11月23日在东海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录像光盘1份,证明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侧生产车间扩建1台球磨机(规格2.2*7米),配套建有布袋除尘器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东侧车间扩建4台间歇式球磨机、2台筛分机和2台搅拌机,未安装配套的环保设施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系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为生产设备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1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3-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1月25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13-4。裁量起点:25%;1.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无法衡量,0%;2.主观态度,一般过失,0%;3.责任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据7),2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
罚款金额=[25%+(0%+0%+20%+0%)×(1-25%)]×20万元=8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捌万元(8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捌万元(8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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