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3〕77号
当事人:连云港中再钢铁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慧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78100059C
住所:东海县房山镇房平路南侧
当事人连云港中再钢铁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8月24日、10月16日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危废仓库存有300吨左右的危险废物废旧汽车滤清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废气排放口DA004配套的VOCs自动监测设备于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8月27日因故障未运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故障停运期间开展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8月10日、10月16日由刘**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确认违法主体。
2、2023年8月10日、8月24日、10月16日由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受委托人刘**、原法定代表人李*、现法定代表人王慧勇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8月10日、10月1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刘**受连云港中再钢铁炉料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3年8月10日、10月16日由刘**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2023年8月10日、8月24日由刘**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2023年8月10日、8月24日、10月16日由刘**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2023年8月10日、8月24日、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9张及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3年8月10日由刘**提供的当事人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2023年连云港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证明当事人2023年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当事人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废气排放口DA004配套的VOCs自动监测设备于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8月27日因故障未运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故障停运期间开展手工监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于2023年8月27日开始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DA004排口开展手工监测,DA004在线监控设备已更换安装并联网,违法行为已改正。2023年10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3〕69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刘**于2023年10月27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证据5、6);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0%+5%+0%+0%+0%)×(1-10%)]×20万元=14.5%×20万元=2.9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万玖仟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网站备案号:3207050121 苏ICP备2023017687号网站标识码:3207000018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