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3〕70号
当事人:东海县润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雪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313866665W
住所:东海县牛山镇245省道东侧
当事人东海县润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对东海县润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检查发现当事人对车牌号为苏G78B70检测时使用不同的检测方法“2023年6月6日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2021年7月12日检测方法为稳态工况法”且无法提供更换检测的审批记录,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 D.3.1“若因车辆技术或安全因素,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车辆,检验机构应制定内部审批程序,详细记录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原因,经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后,可采用双怠速法(汽油车和燃气车)或自由加速法(柴油车)检测,审批记录应随检验报告一同存档。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8月9日由陈**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8月9日由陈**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陈**、马雪飞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8月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陈**受东海县润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3年8月9日由陈**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2023年8月9日由陈**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2023年8月14日由陈**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检查时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检查时做的《连云港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表》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2023年8月9日由陈**提供的苏G78B70车于2021年7月12日、2023年6月6日在东海县润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时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东环行罚字〔2022〕42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有环境违法行为且被处罚,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9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3〕6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站长陈**于2023年9月18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伍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5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证据1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50%+(0%+0%+0%+5%+0%)×(1-50%)]×20万元=52.5%×20万元=10.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拾万伍仟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拾万伍仟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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