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3〕65号
当事人:江苏法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TCTXJ5U
住所:东海县双店镇双星路80号
当事人江苏法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根据省厅交办线索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江苏法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核查,确认当事人2023年7月18日省厅检查时存在以下问题:1、当事人隧道焙烧窑内有明火,焙烧废气排气筒正在排放废气污染物,现场加碱泵、脱硝设施均未开启;2、当事人向我局报告于2023年6月25日前将完成在线监测设备更换并联网运行,经查2023年7月2日至18日当事人处于生产状态,在线监控设施未开启,未进行手工检测,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8月4日由蒋*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8月4日由蒋*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蒋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蒋*及蒋林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7月1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蒋*受江苏法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3年8月4日由蒋*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2023年7月18日省厅异地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由蒋*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2023年8月4日、8月28日、9月4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由蒋*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于省厅异地执法人员2023年7月18日在当事人厂区检查执法视频中截取照片6张、2023年7月18日、8月4日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东环行罚字〔2023〕28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有环境违法行为且被处罚,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
9、《2021年度连云港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2年度连云港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3 年连云港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证明当事人2021年、2022年被列为连云港市重点排污单位,2023年被列为连云港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10、我局于2023年8月4日调取的在线监控数据信息,证明当事人自2023年7月2日至18日在线数据显示为零,在线监控设施未开启。
当事人“7月18日隧道焙烧窑内有明火,排气筒正在排放废气污染物,加碱泵、脱硝设施均未开启;7月2日至18日在线监控设施未开启,未进行手工检测,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9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3〕6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蒋**于2023年9月11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对当事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0%;2.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0%;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5%(证据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
罚款金额=(10%+0%+0%+0%+0%+2%+0)×100万元=12%×100万元=12万元。
3、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5%(证据8);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
罚款金额=[10%+(5%)×(1-10%)]×20万元=14.5%×20万元=2.9万元。
共合计罚款金额为拾肆万玖仟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拾肆万玖仟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拾肆万玖仟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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