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4〕19号
当事人:东海县恒宏熔融石英厂
法定代表人:熊兆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50547494L
住所:东海县曲阳乡驻地变电所西侧
当事人东海县恒宏熔融石英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西侧厂房内于2023年12月新建一条高纯石英砂生产线,检查时已安装1套制砂线(含破碎、磁选、筛分工序)、2套焙烧线(2台焙烧炉),尚未建设完成,未投入生产。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经查,建设项目参考投资额为95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1月18日由熊**、翟**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1月15日、1月18日由熊**、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熊兆君、熊**、翟**个人身份信息。
3、2024年1月15日、1月1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熊**、翟**受当事人的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4年1月15日由熊**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5、2024年1月15日、1月18日由熊**、翟**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6、2024年1月15日、1月18日由熊**、翟**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调查时做的《现场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7、2024年1月15日、1月1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厂区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9张、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新建设备的建设项目类别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9、2024年1月18日由翟**提供的机械设备合同,证明当事人项目建设时间及项目投资额为95万元。
当事人的“新建高纯石英砂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构成了“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2024〕A012902号),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3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19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翟**于2024年3月12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裁量起点20%;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2.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3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5%(证据5-9);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20%+(0%+0%+5%+0%+0%+0%)]×95万×5%=1.187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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