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3〕62号
当事人:东海仁慈医院
单位负责人:刘国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7226668316527
住所: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44号
当事人东海仁慈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对当事人东海仁慈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1月至6月污水排放口悬浮物手工监测频率为一月一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一周一次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7月11日由陈**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7月11日由陈**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刘国富、陈**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7月11日由陈**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陈**受东海仁慈医院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3年7月11日由陈**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2023年7月11日在该医院检查时由陈**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2023年7月11日在该医院检查时由陈**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1日在该医院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3张、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2023年7月11日由陈**提供的东海仁慈医院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江苏华信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6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3年1月至6月污水排放口悬浮物手工监测频率为一月一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一周一次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8月30日我局复查时,当事人已按照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开展监测。2023年8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3〕5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陈**于2023年8月30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2,裁量起点10%;1.缺少的监测点位数量1个,0%;2.缺少的监测指标数量1个,0%;3.监测频率缺省3次以上(证据5、6、7、8),2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
罚款金额=[10%+(0%+0%+23%+0%+0%)]×20万=33%×20万元=6.6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6.6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6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