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4〕25号
当事人:连云港泓聚莱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延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Q167681
住所:东海县驼峰乡前蔷薇村工业园区内
当事人连云港泓聚莱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连云港泓聚莱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窑炉熔制工序正在生产,煤气燃烧废气应经SNCR法+二级碱液降膜吸收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配套的脱硫、脱硝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煤气燃烧废气未经处理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12月25日由刘延彬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12月23日、12月25日、12月28日由庄**、刘延彬、倪**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庄**、刘延彬、倪**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12月2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倪**受当事人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4年1月8日由庄**提供的转让协议及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庄**为项目生产的实际负责人。
5、2023年12月28日由倪**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6、2023年12月23日由庄**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煤气发生炉正在使用,窑炉正在使用,煤气燃烧废气配套的脱硫、脱硝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7、2023年12月25日由刘延彬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在东海生态环境局白塔分局问询室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2023年12月28日由庄**、倪**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在东海县驼峰综合执法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庄**为直接负责生产的主管人员以及当事人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8、2023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3张及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9、2023年12月28日由倪**提供的《连云港百顺釉料有限公司年产四万吨陶瓷釉料熔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审批意见复印件及《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由原连云港百顺釉料有限公司变更为连云港泓聚莱釉料有限公司,当事人煤气燃烧废气应经“SNCR法+二级碱液降膜吸收”处理后排放。
当事人“窑炉熔制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脱硫、脱硝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煤气燃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时,脱硫、脱硝系统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已改正。2024年4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29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倪**于2024年4月23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0%;2.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0%;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0%+0%+0%+0%+0%+0%]×100万元=1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拾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拾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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