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3〕76号
当事人:连云港优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230TTX7A
住所:东海县白塔埠镇站南路3号
当事人连云港优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对连云港优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从生物质锅炉房西侧冷却池的吊装孔洞流出的冷却除臭水和从循环降温器底部阀门流出的清洗水通过厂区管网流入污水收集池。因收集池过满导致废水外溢,从雨水排口流出,最终流入淮沭新河。经采样监测显示:COD浓度为107mg/L、氨氮浓度为42.4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COD标准为100mg/L、氨氮标准为15mg/L)要求的7%和182.67%。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7月4日由于**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7月4日由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于**、李云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7月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于**受连云港优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3年9月1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陈**、宁**、陈**受连云港优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5、2023年7月5日由于**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6、2023年7月4日、7月18日由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2023年7月5日、7月20日、9月15日由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及2023年8月25日由于**签字确认的当事人在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接受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3年9月18日由陈**、宁**、陈**签字确认的当事人在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接受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2023年7月4日、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厂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13张及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2023年7月13日由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1份((2023)环监(水)字第(023)号),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1、《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21-2030年)》(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废水流入河流为III类水体。
1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超标排放COD、氨氮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构成了“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7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2023〕B0719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于**于2023年7月20日签收。2023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雨水排口已整改,废水按环评要求进行处理不外排,违法行为已改正。2023年10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3〕6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于**于2023年10月9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表7-1。裁量起点:10%,1.超标污染物数目:2个,2%(证据10);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车间及地面冲洗废水),4%(证据6、7、8、9);3.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8%(证据10、12);4.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0%;5.排放去向,III类水体,5%(证据11);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2%+4%+8%+0%+5%+0%+0%)×100万元=29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玖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拾玖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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