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3〕57号
当事人:连云港泉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进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NY7NY9L
住所:东海县温泉镇东连湾村水库内老砖厂
当事人连云港泉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对重点排污单位连云港泉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当日未生产。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安装新的在线设备,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7月3日当事人在线监测污染物(SO2、NOx、颗粒物)均有数值显示,经调阅我局在线监测平台显示当事人数值均为零,此期间当事人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开展手工监测。不符合HJ75-2017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7月4日由杨进霞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7月4日由杨进霞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进霞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7月4日由杨进霞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4、2023年7月4日由杨进霞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2023年7月4日由杨进霞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4张及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7月3日,调阅该期间当事人在线监测污染物(SO2、NOx、颗粒物)数值记录,及我局在线办提供当事人在线监测平台数值记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当事人的“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开展手工监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已于2023年7月5日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违法行为已改正。2023年8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3〕53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8月13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0%+0%+0%+0%+0%)×(1-10%)]×20万元=10%×20万元=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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