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3〕60号
当事人:江苏省支和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树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MADQJXF
住所:东海县白塔埠镇驻地南侧
当事人江苏省支和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证据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根据上级交办问题对江苏省支和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锅炉正在运行,炉膛内有明火,锅炉配套的水膜脱硫除尘设备的水泵开启,但水膜脱硫除尘设备的水管破损,水膜脱硫除尘设施的出水口无水流出,为干燥状态。当事人未按照自查评估报告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正常运行水膜脱硫除尘设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4月11日由吉树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4月11日由吉树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吉树建、吉**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4月11日由吉树建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4、2023年5月6日由吉**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吉**受江苏省支和肥业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5、2023年3月29日、2023年4月11日在该公司检查时由吉树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2023年4月11、2023年5月6日在公司检查时由吉树建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2023年5月6日在该公司检查时由吉**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2023年3月29日省厅交叉互查执法人员在公司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2张及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3年4月11日、2023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检查时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2023年5月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任职证明,证明吉**为当事人的副总经理,负责生产全面工作。
10、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东环行罚字〔2021〕44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有环境违法行为且被处罚,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
11、2023年5月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年产10万吨复混肥料自查评估报告》,证明当事人锅炉产生的废气需经多管旋风除尘+水膜脱硫除尘+30米高排气筒处理排放。
当事人的“锅炉正在运行,锅炉配套的水膜脱硫除尘设备水管破损,水膜脱硫除尘设施的出水口无水流出,为干燥状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问题后,当事人现场将水膜除尘设备维修完毕,违法行为已改正。2023年7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3〕36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吉树建于2023年7月12日签收。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7日申请听证,我局初定2023年8月4日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申请延期,后定于2023年8月11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提出以下异议:
当事人表明2023年3月29日现场检查时,锅炉处于停止运行状态,炉排、鼓风机、引风机等设备也均处于停止状态。炉膛内有明火是因为之前运行产生的明火在锅炉停运后需要时间自然熄灭。当事人认为炉排停运,没有燃料持续输送,就没有新的污染物产生,且水膜除尘设备水管及时得到修缮,并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的事实。针对锅炉配套的水膜除尘水管损坏的处罚,当事人不予认可。
针对上述异议,经我局复核,意见如下:2023年3月29日执法视频和笔录显示,当事人锅炉正在运行,锅炉炉膛内有明火,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水膜除尘设备上水泵的电机在运行,但上水管法兰活接破损,导致漏水,上水管的水无法被送至水膜脱硫除尘处理设施中,水膜脱硫除尘设施的出水口也没有水流出,水膜脱硫除尘设施不正常运行。根据当事人自查评估报告,锅炉废气需经多管旋风除尘+水膜脱硫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根据当事人排污许可证,锅炉废气需经多管除尘+布袋除尘+水洗除尘处理后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锅炉产生的废气未经水膜除尘处理直接外排至大气中,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我局研究,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拟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理:
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0%;2.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0%;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连东环行罚字〔2021〕44号),2%(证据1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为无,0%。
罚款金额=(10%+0%+0%+0%+0%+2%+0%)×100万元=12%×100万元=1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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