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4〕3号
当事人:江苏法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TCTXJ5U
住所:东海县双店镇双星路80号
当事人江苏法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江苏法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经查发现当事人物料仓未密闭、未对物料仓内物料采用遮盖等抑尘措施;当事人隧道窑窑顶堆放有约2吨煤炭,用于点火时作为燃料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11月28日由蒋*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11月28日由蒋*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蒋*、蒋林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11月28日由蒋*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蒋*受江苏法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3年11月28日由蒋*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2023年11月27日由蒋*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2023年11月28日、12月7日由蒋*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2023年11月27日、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6张及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东环行罚〔2023〕65号、连东环行罚〔2023〕28号)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有环境违法行为且被处罚,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
9、《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东政发〔2021〕28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当事人“物料仓未密闭、未对物料仓内物料采用遮盖等抑尘措施”“隧道窑窑顶堆放有约2吨煤炭,用于点火时作为燃料使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建材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1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蒋*于2024年1月22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物料仓未密闭、未对物料仓内物料采用遮盖等抑尘措施的违法行为,七日内拆除煤炭燃料使用相关设施,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对“建材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11%(证据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
罚款金额=[10%+(0%+0%+0%+11%+0%)×(1-10%)]×20万元=19.9%×20万元=3.98万元。
3、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无法衡量,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11%(证据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
罚款金额=[20%+(0%+0%+0%+11%+0%)×(1-20%)]×10万元=28.8%×10万元=2.88万元。
合计罚款金额6.86万元(陆万捌仟陆佰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陆万捌仟陆佰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陆万捌仟陆佰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2、《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各类在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
第八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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