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4〕24号
当事人:东海县融鑫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Y2XMJ64
住所:东海县曲阳乡张曲公路南侧100米
当事人东海县融鑫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年产5000吨高纯石英砂项目”于2023年11月开工建设,尚未投入生产,当事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经评估,项目参考投资额为158.0866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1月23日由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费**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1月23日由费跃、费**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费跃、费**个人身份信息。
3、2024年1月2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费**受当事人的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4年1月23日由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费**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5、2024年1月23日由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费**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新建项目尚未投入生产,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
6、2024年1月23日、2024年3月22日由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费**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7、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厂区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以及2024年1月23日、3月22日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询问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8、2024年1月23日由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费**提供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为“年产5000吨高纯石英砂项目”。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年产5000吨高纯石英砂项目”类别为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60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需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0、当事人提供的厂房及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及《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机器设备的价格评估报告(苏徽商〔2024〕价鉴字第0020号)》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参考投资额为158.0866万元。
当事人“年产5000吨高纯石英砂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构成“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4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3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费**于2024年4月20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当事人“年产5000吨高纯石英砂项目”已建设完成,现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对当事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柒佰陆拾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裁量起点20%,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2.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3.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5%(证据5-7);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20%+(0%+0%+5%+0%+0%+0%)]×158.0866万×5%=1.976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玖仟柒佰陆拾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万玖仟柒佰陆拾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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