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4〕14号
当事人:江苏瀚能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金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667350826C
住所:东海县经济开发区晶都大道936号
当事人江苏瀚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2#PVC管道生产线熔化、挤塑工段正在生产,车间大门打开,配套建设的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备已开启,但UV光氧催化装置东侧箱体内未安装灯管,西侧箱体内安装的8个灯管损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1月11日由韩**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1月11日由韩**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韩**、吴金柱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12月2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韩**受当事人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4年1月11日由韩**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2023年12月29日由韩**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6、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11日由韩**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7、2023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2张、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8、《江苏瀚能电气有限公司年产200万米电缆保护管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PVC生产线熔化、挤塑工段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当事人“2#PVC管道生产线熔化、挤塑工段正在生产,UV光氧催化装置东侧箱体内未安装灯管,西侧箱体内安装的8个灯管损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2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1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韩**于2024年3月1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24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UV光氧催化装置东侧箱体内已安装灯管,西侧箱体内安装的8个灯管已维修好,光氧催化设施正常运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零八条第一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裁量起点10%;1.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证据6、7);2.逸散范围,影响范围一般(厂区内),5%(证据6、7);3.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一吨,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5%+5%+0%+0%+0%)×20万元=20%×20万元=4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肆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肆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条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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