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4〕6号
当事人: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76689015B
住所:东海县驼峰乡新区远东路东侧
当事人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年产2万吨纳米级电子硅微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1年10月25日通过原东海环保局审批,环评及验收报告中当事人主要生产设备为2台球磨机(规格1.83*7米)、1台除铁器、4台提升机、4台多级分级机、4台除尘器。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北侧生产车间扩建1台球磨机(规格2.2*7米),配套建有布袋除尘器;东侧车间扩建4台间歇式球磨机、2台筛分机和2台搅拌机,未安装配套的环保设施。以上扩建设备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3年1月开工建设,2023年8月份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依据资产评估报告(中证(连云港)咨评字〔2023〕第0095号),资产评估净值496163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9月4日由梁**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9月4日由梁**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梁**、梁亮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9月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梁**受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3年9月4日由梁**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由梁**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梁**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2024年1月11日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梁**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1日、11月23日在东海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2023年9月4日、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厂区现场执法检查以及2023年10月31日、11月23日在东海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查询问的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拟了解连云港锐智新材料有限公司所属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中证(连云港)咨评字〔2023〕第0095号)1份,证明当事人扩建设备的资产评估值为496163元。
11、2023年9月4日由梁**提供的《工程安装承包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的扩建设备于2023年1月开工建设。
12、2023年9月4日由梁**提供的《年产2万吨纳米级电子硅微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和《年产2万吨纳米级电子硅微粉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扩建设备的违法事实。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扩建设备的建设项目类别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当事人“扩建1台球磨机(规格2.2*7米)配套建有布袋除尘器,扩建4台间歇式球磨机、2台筛分机和2台搅拌机未安装配套的环保设施,以上扩建设备未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东环责改〔2024〕B010501号),鉴于当事人项目已建设完成,责令当事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90日内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3-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梁**于2024年3月7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陆拾柒元整(1.0667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1,裁量起点:20%;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2.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3.建设项目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证据5-9),15%;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证据6、11),8%;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
罚款金额=(20%+0%+0%+15%+8%+0%+0%)×49.6163万元×5%=1.0667万元。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2-1 ,裁量起点(及时改正):20%;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证据6、12),5%;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0%;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20%+0%+0%+0%+0%+5%+0%+0%)×100万元=2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陆万陆佰陆拾柒元(26.0667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拾陆万陆佰陆拾柒元(26.0667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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