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4〕5号
当事人:临沂和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栋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EPRLL08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郑山镇政府驻地(张南埠子村)
当事人临沂和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发现当事人在对连云港**车轮有限公司进行自行监测的采样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当事人提供的废水采样原始记录中采样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11点02分、13点20分、15点52分,2023年10月13日9点、11点03分、16点40分,经核查连云港**车轮有限公司的废水排口监控记录,9月14日当事人的采样人员仅在13点20分对废水进行采样,10月13日仅在10点57分对废水进行采样,其他时间段均未对排口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报告出具三次采样检测结果。经查,当事人共收取检测费用20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11月21日由李*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11月21日由李*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检验检测能力。
3、2023年11月21日由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李*、李栋栋的个人身份信息。
4、2023年11月16日由尹**、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尹**、高**的个人身份信息。
5、2023年11月21日由吴*宁、陈**、吴**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吴*宁、陈**、吴**的个人身份信息。
6、2023年11月2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6份,证明吴*宁、尹**、高**、陈**、吴**、李*受临沂和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7、2023年11月21日由李*提供的采样人员上岗证5份,证明吴*宁、尹**、高**、陈**、吴**的采样资质。
8、2023年11月21日由李*提供的公司关键人员任命书复印件1份,证明吴*宁、尹**等人的任命情况及吴*宁为临沂和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9、2023年11月21日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10、2023年11月14日由赵**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连云港**车轮有限公司的主体身份。
11、2023年11月14日由赵**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赵**的个人身份信息。
12、2023年11月14日由赵**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赵**受连云港**车轮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13、2023年11月16日由文**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技术服务(连云港)有限公司的主体身份。
14、2023年11月16日由文**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文**的个人身份信息。
15、2023年11月16日由文**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文**受****技术服务(连云港)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16、由赵**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4日在连云港**车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7、由赵**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5日在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赵**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技术服务(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车轮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检测关系。
18、由文**签字确认的于2023年11月16日在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接受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技术服务(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检测关系。
19、由高**、尹**签字确认的于2023年11月16日在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接受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20、由吴*宁、吴**、李*、陈**签字确认的于2023年11月21日在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接受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21、由尹**、高**签字确认的于2024年1月4日在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接受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2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4日在连云港**车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从公司污水站排水口监控视频中截取的照片证据5份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4日、11月15日、11月16日、11月21日、2024年1月4日执法检查及调查询问的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23、2023年11月21日由李*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HBBG2023091305),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24、2023年11月21日由李*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HBBG2023100115),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25、2023年11月16日由李*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情况。
当事人“2023年9月14日采样人员仅在13点20分对废水进行采样,2023年10月13日仅在10点57分对废水进行采样,其他时间段均未对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报告出具三次采样检测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1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李*于2024年1月26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3-3,裁量起点:20%;1.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1家,0%;2.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难以衡量,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0%;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
罚款金额=(20%+0%+0%+0%+0%)×50万元=20%×50万元=1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人民币拾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合计拾万贰仟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
(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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