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4〕30号
当事人:连云港协和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上雅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XDT4JXU
住所:东海县石榴街道工业园区黄河路100号
连云港协和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危废库门口张贴标志错误,于2022年9月入库的废活性炭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未按照规定制定危废管理计划;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20年6月备案,至检查时已超出三年有效期,未重新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4年2月1日由冯**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4年2月1日由冯**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护照及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井上雅俊及冯**的个人身份信息。
3、2024年1月1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冯**受当事人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4年1月16日由冯**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由冯**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6日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危废库门口张贴标志错误,贮存的废活性炭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制定危废管理计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过期,未重新备案。
6、由冯**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1日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事实。
7、从现场执法视频中截取并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证据3张,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事实。
8、2024年1月16日、2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询问的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事实。
9、当事人《危险废物产生源登记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产生废活性炭1.12吨。
10、当事人2020年6月、2024年5月8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至检查时已超出三年有效期,未重新备案。
当事人“危废库门口张贴标志错误,其中贮存的废活性炭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制定危废管理计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过期,未重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5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4〕36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冯**于2024年5月23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危险废物标识已整改完成,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八)条规定,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初次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依法排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纳入小微集中收集单位ERP系统管理,制定危废管理计划,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初次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依法排污。
(三)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1/3;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无法衡量,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证据1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
罚款金额==[1/3+(0%+11%+0%+0%+0%)×(1-1/3)]×3万元=1.2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3、《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八)条:“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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