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3〕68号
当事人:连云港鑫昌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洪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072757109P
住所:东海县青湖镇磨山水库北侧
当事人连云港鑫昌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 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9日对连云港鑫昌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至检查当日燃用约1吨煤炭,检查时焙烧窑窑顶燃料投加口处堆放煤炭约500斤。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7月9日由施洪洲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7月9日由施洪洲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施洪洲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7月9日由施洪洲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4、2023年7月9日在公司检查时由施洪洲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2023年7月9日在公司检查时由施洪洲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9日在公司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6张及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东环行罚〔2023〕33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有环境违法行为且被处罚,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
8、《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东政发〔2021〕28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当事人“6月25日至检查当日燃用约1吨煤炭,检查时焙烧窑窑顶燃料投加口处堆放煤炭约500斤”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9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3〕56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施洪洲于2023年9月22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自检查后即停产,2023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原堆放煤炭点已拆除。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起点2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证据7);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
罚款金额=[20%+(0%+0%+0%+5%+0%)×(1-20%)]×10万元=24%×10万元=2.4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万肆仟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各类在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
第八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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