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3〕66号
当事人:东海县图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WADDR1K
住所:东海县山左口镇工业开发区北古寨村1号
当事人东海县图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对东海县图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厂区南侧露天堆放约500吨易产生扬尘的生产原料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生产车间内物料输送带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8月3日由李志文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8月4日由李志文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志文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8月3日由李志文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4、2023年8月3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由李志文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5、2023年8月4日对当事人公司调查时由李志文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4张及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2023年8月3日由李志文提供的当事人年回收处理80万方建筑垃圾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厂区南侧露天堆放约500吨易产生扬尘的生产原料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生产车间内物料输送带未密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9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3〕5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9月8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0%+0%+0%+0%+0%)×(1-10%)]×20万元=10%×20万元=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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