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3〕73号
当事人:东海县越洋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长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MB49J2D
住所:东海县驼峰乡新区远东路东侧
当事人东海县越洋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 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19日、 8月25日对东海县越洋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8月25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皮带机进行局部密闭,车间内机器设备上有抛洒的粉尘,车间地面粉尘较多,东侧堆放的物料在贮存中有抛洒,未及时清扫。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8月19日由周**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2023年8月19日由周**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周**、周长友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8月1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周**受东海县越洋肥业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3年8月19日由周**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由周**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9日、8月25日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周**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9日、9月5日在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2023年8月19日和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4张及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皮带机进行局部密闭,车间内机器设备上有抛洒的粉尘,车间地面粉尘较多,东侧堆放的物料在贮存中有抛洒,未及时清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已对皮带机进行密闭,对车间进行清扫。2023年10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3〕59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周**于2023年10月9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2,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无法衡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证据5、6);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0%+11%+0%+0%+0%)×(1-10%)]×20万元=19.9%×20万元=3.98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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