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2023〕71号
当事人:王立效
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
住所:东海县******
当事人王立效(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位于东海县曲阳镇连霍高速东海西出口对面的堆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堆场由当事人王立效租赁使用,现场地面积尘严重,堆有1万吨左右绿辉石细砂,西侧南侧有围挡,但低于物料高度,物料易产生扬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3年8月1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立效个人身份信息。
2、2023年8月22日由杨**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杨**、陈**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8月22日由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杨**受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
4、2023年8月10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5、2023年8月10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在堆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2023年8月10日、8月22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在堆场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2023年8月22日由当事人供货商代表杨**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在连云港**矿业有限公司调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3年8月10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拍摄现场照片4张和现场执法检查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9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2023〕6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9月18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为,无,0%。
罚款金额=[10%+(0%+0%+0%+0%+0%)×(1-10%)]×10万元=10%×10万元=1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主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网站备案号:3207050121 苏ICP备2023017687号网站标识码:3207000018
苏公网安备 32070502010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