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部分企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为了满足生产用电需要,企业自建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不断增加。这类输变电工程在投入使用后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110kV及以上输变电项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进一步保障我市环境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规范输变电项目的安全管理,近日我局对辖区内企业自建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的环保手续(含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履行情况进行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对拒不履行手续的企业按要求下达监督意见书,按要求整改,确保辐射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