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20-00125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0-12-10 |
文号: | 连环发〔2020〕358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系统以案释法制度(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为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职能作用,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并实行以案释法制度。 以案释法,是指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 | ||
时效: | 有效 |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系统以案释法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功能板块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系统以案释法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0日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系统以案释法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职能作用,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并实行以案释法制度。
第二条 以案释法,是指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三条 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释法。
(二)合法性原则。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规范性原则。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第四条 以案释法的案件范围: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五)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习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六)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五条 以案释法,可以结合“6·5”世界环境日、“12·4”国家宪法日等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开展。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等以案释法;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以案释法;
(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广泛依托官方网站等,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案件信息促进以案释法;
(四)结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进行以案释法;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相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