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21-00138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21 |
文号: | 连环发〔2021〕318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自行监测工作提醒告知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自行监测工作提醒告知 | ||
时效: | 有效 |
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功能板块分局,徐圩新区环保局:
为促进全市排污单位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我局编印了《致各排污单位的一封信》,现印发给你们。请印发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以及环评批复要求安装等需要开展自动监控或自行监测的单位,并做好宣传、告知、送达工作,于10月28日前将送达回执报送我局。
《致各排污单位的一封信》电子版请从公共邮箱自行下载,电子邮箱:zhs780@163.com,登录密码:5521780。
附件:1.致各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2.致各排污单位的一封信送达回执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1日
附件1
致各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单位: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排污口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使用、自行监测的相关规定提醒如下:
一、排污口建设
排污单位应符合《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建设标准化排污口,排口建设应符合排口规范化整治要求。排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原则,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设置与排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二、监控站房建设
应建有专用监测站房,使用面积应不小于7平米,站房高度不低于2.8m,若同一站房内放置多套自动监测设备,每增加一台,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3平米。站房内应配备空调,具备温湿度计、UPS电源、稳压电源、灭火器、规范接地装置,水监测站房内应配置合格的给、排水设施,使用符合实验要求的用水清洗仪器及有关装置,站房不得位于通讯盲区,监测站房内、采样口等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三、自动监测设备安装
水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气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以及环评批复要求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四、自动监测设备联网
自动监测设备应符合《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一)排污单位因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在接到联网通知后3个月内,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与部、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应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二)依据核发技术规范或自行监测指南需安装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其自动监测设备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建设项目要求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验收期限内完成安装联网。
五、自动监测设备验收
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的相关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完成安装3个月内,排污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六、自动监测设备使用
水、气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一)自动监测设备采样
【水】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和流量计对瞬时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分钟获得一个监测数据;间歇排放时,数据数量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6倍。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每日从零点计时,每1小时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连续排放平均浓度。
【气】样品传输管线内包覆的气体传输管应至少为两根,一根用于样口气体的采集传输,另一根用于标准气体的全系统校准;CEMS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应具备完成CEMS全系统校准的功能要求。
(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
【水】每7天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至少进行1次现场维护、标样核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
【气】每7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检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详见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三)停产停运、故障处理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需要停运或拆除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报告所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停运报告应提前上传各联网平台、维修报告应在设备修复后及时上传各联网平台。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营运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所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期间,排污单位应采用手工监测。【水】水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采用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6小时,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气】CEMS因发生故障需停机进行维修时,其维修期间的数据可以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频次不低于一天一次。
七、自行监测要求
(一)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分析设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样品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二)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企业可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代为自行监测,也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主开展。
(三)自行公开监测信息。排污单位应在“江苏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及时上传监测方案并公开监测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公开或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各排污单位,感谢你们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希望你们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连云港市XX生态环境局
2021年XX月XX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