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21-00075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意见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02 |
文号: | 苏环辐审〔2021〕7039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连云港市东方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的审批意见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连云港市东方医院:
你单位报来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提出批复意见如下:
一、同意给你单位延续使用《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为苏环辐证[G0154],法人为马建新,活动种类和范围为丙级非密封工作场所和使用II类射线装置2台、III类射线装置16台,地址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中华西路57号。
二、你单位须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辐射相关活动。
三、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要求做好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