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17-00006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3-07 |
文号: | 连环办〔2017〕1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为加强对我市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工作监督管理,制定《连云港市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6〕185号)的要求,加强对我市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工作监督管理,特制定《连云港市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连云港市环保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
连云港市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6〕185号)的要求,加强对我市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工作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连云港市范围内从事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现状监测的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规范开展现状监测业务。
(一) 在我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的机构,须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二) 凡在我市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www.jsem.net.cn)登记、公开相关的环境检测能力。
(三) 受委托的各类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本机构在省环保厅已备案能力范围内的监测工作。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采用正确的采样监测分析方法,提供真实的监测结果,出具监测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该在平台上实时登记项目的整个监测过程,上传相关材料。
第四条 环评机构要把环境现状监测质量做为环评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现状监测质量是评价结论准确、可信的重要基础,要对环境现状监测质量严格把关。
(一) 环评机构要进行现场踏勘,编制符合环评导则要求的监测方案,委托具备能力的检测机构开展现状监测。
(二) 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数据的时效性要求,要按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执行。
(三) 环评机构引用的历史监测数据,须对监测数据的来源和代表性作出说明。
(四) 环评机构不得随意删改监测数据,并对所使用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 环评机构督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平台上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提交评估机构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条评估机构要加强对环评数据的审查。
(一) 环评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 616)要求,严格审核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及评价等内容。
(二)评估机构在组织环评报告书审查时,应将环境现状监测数据作为报告书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或在报告书评审前采取合适方式(如专家函审等方式)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查。发现现状监测数据不合理,数据间存在逻辑矛盾,与环境质量公报或环保部门掌握的权威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如水质类别存在差异)的,应责成环评单位重新安排现状监测或针对存在问题的数据进行核实。
(三) 评估机构对现状监测数据的评估情况应纳入项目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依据。
第六条加强对环评机构和监测机构的考核
(一)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及省相关要求,保证现状监测工作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
(二) 市环保局将加强对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若检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将按照《环境保护法》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内容列入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点检查内容,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本细则由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