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20-00120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0-12-28 |
文号: | 连环发〔2020〕376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重点行业环境健康风险影响评价的通知(试行) | ||
内容概览: | 强化从污染源头防控有毒有害物质产生,严控环境健康风险,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提升公众生活质量.加强重点行业环境健康风险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增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意识;二、规范环境健康风险评价流程;三、强化环境健康风险源头管控 | ||
时效: | 有效 |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重点行业环境健康风险影响评价的通知(试行)
各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功能板块分局,徐圩新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连云港市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等要求,强化从污染源头防控有毒有害物质产生,严控环境健康风险,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提升公众生活质量。现就加强重点行业环境健康风险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增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意识
(一)增强环境健康风险评价意识。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环境健康风险的管理,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将环境健康风险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督促有关企业和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落实环境健康风险防控措施,提高环境健康风险管理能力。
(二)加强重点行业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化工、石化、钢铁等我市重点行业以及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环境健康风险管理,针对建设项目和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查、工程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环境风险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健康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及落实,严格防控环境健康风险。
(三)压实环境健康风险防范责任。建设单位是环境健康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积极组织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明确环境健康风险防控措施,建立有效的环境健康风险防范体系,减少有毒有害物质(难降解、易生物蓄积累、长期接触对人体产生危害作用)的排放,降低建设项目运营对周边公众健康的影响。环评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价,提出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环境健康风险评价效果。
二、规范环境健康风险评价流程
(一)强化环境健康风险评价管理。涉及化工、石化、钢铁、危废焚烧处置等新、改、扩建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指
南 总纲》(HJ 1111-2020)和国内外相关技术规范,识别建设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使用或排放环节和健康危害,评估周边人群在突发事故和长期排放情景下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暴露水平,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实施对周边人群的健康风险水平、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业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划和加强工业园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环境健康风险评价,优化园区选址及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从区域角度防范环境风险。
(三)强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环境风险评价内容需包括环境健康影响因子识别、健康影响程度分析及风险防控对策措施等内容。对于可能引发潜在和长期健康影响的规划内容,应从规划产业定位、布局、结构、规模等方面提出避免和减缓影响的优化调整建议;对存在有毒有害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人群健康风险评估和影响程度评估结果,从优化工艺、原料替代、深度处理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并提出增加卫生防护距离、设置隔离带、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风险防范措施。
(四)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市县生态环境环评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环境健康风险评价结论应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主要内容之一,未按要求编写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专章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环境健康风险评价内容经论证不完善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切实推动环境健康风险评价工作。
三、强化环境健康风险源头管控
(一)严格项目准入门槛。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以及《连云港市化工产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控要求(2018年本)》等产业政策,严格限制使用和排放有毒气体、恶臭物质类项目,禁止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剧毒化学品、恶臭物质、“POPs”清单物质等严重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质量的项目,禁止建设“三废”产生量大且无法安全处置或合理利用的生产工艺与装置。
(二)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相关重点行业企业应定期开展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估,针对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提出相应的补救或完善措施,并纳入日常环境风险防控管理,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对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过程中,应按照现行环境健康风险防范和管理要求,对现有项目的环境健康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提出风险管控措施。
(三)加强公众风险交流。要将环境健康影响作为公众参与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科普宣传,对项目建设可能产生难降解、易生物积累、长期接触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作用的信息、项目实施可能对人群健康的影响范围和分析结论等信息及时、充分、明确地告知公众,增强群众意见的参与度。开展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提升活动,提升公众环境健康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