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环境应急工作实际,决定调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报告的报送,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日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应急管理工作报告的报送
自2012年第二季度起,取消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月报,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度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的季报和年报分别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25日前报送,内容包括:环境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并对下一阶段突发环境事件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日报告”制度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环保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日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各县、区环保局于每日17时前将本辖区24小时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汇总后报送市局应急办,包括事发时已上报和各市自行调度处理的事件(报送格式见附件1);如24小时内未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则进行零报告(报送格式见附件2)。
传真:0518-85521237(自动),
联系电话:0518-85521237,
电子邮箱:lygsyjbgs@163.com。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