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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75/2015-00032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5-06-15
文号: 无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2015年1至5月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
内容概览: 2015年1至5月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
时效: 有效

2015年1至5月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6-15

2015年1至5月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

被处罚单位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内容

中复神鹰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界下风向监测点的臭气浓度一次最大值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限值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连云港东都化工有限公司

氯化锰、氯化钙、碳酸锰项目于2012年开始建设,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于2013年3月建成并投入生产,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责令你公司氯化锰、氯化钙、碳酸锰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江苏连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超细氧化铝、异丙醇铝项目于2012年8月开始建设, 2014年6月基本建成,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于2014年9月投入生产至今,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责令你公司超细氧化铝、异丙醇铝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连云港紫燕化学有限公司

2-肟苯氧基乙酰甲胺、2-氯噻吨酮、邻氟苯乙酮项目于2014年初开始建设, 2014年5月基本建成,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于2014年6月投产并间歇生产至今,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责令你公司2-肟苯氧基乙酰甲胺、2-氯噻吨酮、邻氟苯乙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热电联产项目未依法提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于2009年开工建设,至2014年2月主体工程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你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中复神鹰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3500吨聚丙烯腈原丝及1500吨SYT45高性能碳纤维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提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于2014年8月开工建设,至2015年1月5日已建成原丝车间和碳化车间,并安装3台氧化炉和四级双氧水吸收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你公司年产3500吨聚丙烯腈原丝及1500吨SYT45高性能碳纤维技术改造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连云港花果山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连云港花果山国际俱乐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06年1月6日经批准后,至2006年12月擅自将项目中的生态休闲绿地改建成18洞高尔夫球场,至今仍未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高尔夫球场已于2006年12月投入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你公司高尔夫球场停止建设和使用,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连云港宏业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100吨R-4-氰基-3-羟基-丁酸乙酯、100吨6-氰甲基-2,2-二甲基-1,3-二氧六环-4-乙酸叔丁酯等四个产品技改项目的R-4-氰基-3-羟基-丁酸乙酯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年产100吨R-4-氰基-3-羟基-丁酸乙酯、100吨6-氰甲基-2,2-二甲基-1,3-二氧六环-4-乙酸叔丁酯等四个产品技改项目环评文件于2011年12月14日经我局批复,该项目的R-4-氰基-3-羟基-丁酸乙酯生产车间于2014年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至今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责令你公司年产100吨R-4-氰基-3-羟基-丁酸乙酯、100吨6-氰甲基-2,2-二甲基-1,3-二氧六环-4-乙酸叔丁酯等四个产品技改项目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江苏春绿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6200吨精细化学品技改项目未依法提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于2014年7月开工建设,至2014年10月建成1,3,3-三甲基-2亚甲基吲哚啉乙醛、氨基磺酸、3,5二氯苯胺、硫氮杂卓等4个产品的生产车间车间,2015年2月建成硫酸钾产品的生产车间;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及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至今未经验收,1,3,3-三甲基-2亚甲基吲哚啉乙醛、氨基磺酸、3,5二氯苯胺、硫氮杂卓等4个产品的生产车间即擅自于2014年10月投入生产,硫酸钾产品生产车间于2015年3月10日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1、责令你公司年产6200吨精细化学品技改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责令你公司年产6200吨精细化学品技改项目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连云港映山花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200吨红色基GL项目生产时,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二级碱液吸收装置未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连云港腾源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精细化学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你公司即擅自于2014年7月开工建设该项目,至2015年1月建成年产3000吨2-肼基-4-甲基苯并噻唑、500吨2-氨基-4-甲基苯并噻唑生产线;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至今未经验收,其年产3000吨2-肼基-4-甲基苯并噻唑生产线已擅自于2015年3月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1、责令你公司年产5000吨精细化学品技改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2、责令你公司年产5000吨精细化学品技改项目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连云港双蝶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800吨酸性金黄G、300吨酸性红G、2000吨G盐、1000吨氨基K酸、300吨γ酸、500吨薛佛氏钠盐、1500吨1,4酸钠盐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至2013年初基本建成G盐、氨基K酸、γ酸、薛佛氏钠盐、1,4酸钠盐等5个产品的主体工程,并于2013年4月投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至今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定责令你公司年产800吨酸性金黄G、300吨酸性红G、2000吨G盐、1000吨氨基K酸、300吨γ酸、500吨薛佛氏钠盐、1500吨1,4酸钠盐技改项目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