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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575/2015-00031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决议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5-01-08
文号: 无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2014年1至12月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
内容概览: 2014年1至12月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
时效: 有效

2014年1至12月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1-08

2014年1至12月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

被处罚单位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内容

益海(连云港)精细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新建2台130T/H高温高压锅炉项目环评文件于2012年12月28日经市环保局批复同意建设后,于2013年2月建成两台130T/H高温高压锅炉(一用一备)并投入运行至今,为两台锅炉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两套布袋除尘器、两套石灰石炉内脱硫设施和一套石灰石石膏法炉外脱硫设施)已建成并已同时投入运行,但至今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责令你公司2台130T/H高温高压锅炉停止运行;

2、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产5万吨精细化学品及农药化学品技改搬迁项目于2011年12月19日经市环保局核准投入试生产后,市环保局又多次同意你公司试生产延期,至2012年12月18日你公司试生产已满1年(国家规定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市环保局于2013年4月18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责改字[2013]1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于1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但你公司目前仍未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从2012年12月至今仍在继续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责令你公司年产5万吨精细化学品及农药化学品技改搬迁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江苏省镔鑫特钢材料有限公司

炼铁炼钢项目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装置包括球团车间、两条烧结生产线(180m2)、两条炼铁高炉生产线(1080m3)、两条轧钢生产线等生产设施均在使用,厂区堆放大量铁矿砂、焦炭等生产原料,脱硫设施未运行。据你公司安保部门负责人介绍称,炼铁炼钢项目拟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前尚未编制完成,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炼铁炼钢项目自2013年6月以来一直未停止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责令你公司炼铁炼钢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

年产41万吨镍合金项目一期工程已建成,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于2013年11月投产至今,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责令你公司年产41万吨镍合金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连云港吉必盛硅材料有限公司

氯化硅综合利用项目于2010年1月开始,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投产至今,该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责令你公司四氯化硅综合利用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

擅自新建并投产了球团车间、石灰焙烧车间、烧结车间,这三个车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于2011年正式投入生产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责令你公司钢铁生产线搬迁技改项目球团车间、石灰焙烧车间、烧结车间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连云港陆兴科技有限公司

氯化钙研发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07年1月经开发区环保局审批同意建设,于2011年开始改扩建,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即擅自投入生产,一直断续生产至今,己生产约500吨氯化钙,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己建成,但至今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责令你公司氯化钙研发生产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中复神鹰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3000吨聚丙烯腈基碳纤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己建成投产,项目生产线正在运行,碳化车间正在生产,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己建成,但尚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1、责令你公司聚丙烯腈基碳纤维生产线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九万元;

   

连云港中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吡虫啉原药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责令你公司吡虫啉原药项目停止生产;

2、对你公司吡虫啉原药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3、对你公司吡虫啉原药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氯化铵包装车间氨气无组织排放,造气车间有一处管道泄露,造成氨气散发,厂区刺激性气味较重。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厂界氨气、排污口排放污水和雨水口排放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厂界氨气浓度最高值为2.31mg/m3,雨水口废水COD浓度为160 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环保部《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

1、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2、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玻璃钢连续制管项目自2006年7月开始建设, 2007年1月建成并擅自投入生产至今,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己建成并投入运行,但至今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责令你公司玻璃钢连续制管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九万元;

连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总排口排放的硫酸盐浓度为14800mg/L,超过了国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B级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连云港希曼尼氟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30吨氟化石墨项目环评报告书自2009年12月经市环保局批复同意后,项目主体工程于2010年建成并于当年12月投入生产,断续调试生产至今,与该项目配套的水污染治理设施至今没有完全建成,经调查,该项目环评报告书明确要求你公司生产所需氟气为外购,而你公司却擅自新上了两台制氟生产设备用于氟气制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向环保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1、责令你公司年产30吨氟化石墨项目停止生产,直至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

2、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连云港赛龙建材有限公司

3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4年3月18日经连云港市环保局审批,项目主体工程于2010年底建成并擅自投入生产至今,但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责令你公司3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甲乙(连云港)粘胶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缴纳2013年9-12月的排污费。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4年1月8日和1月28日对你公司下达了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2014010801号和2014012802号),责令你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和2月28日前缴纳欠缴的排污费共计叁拾柒万壹仟捌佰肆拾柒元,但你公司至今尚未缴纳欠缴的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叁仟元

   

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无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大部分工业固废(废边角料)露天堆放,并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堆放。经查阅相关资料,你公司2013年申报年产生工业固废(废边角料)约50吨,2013年合法处置约35吨,目前大浦厂区库存约33吨,但在永平村还发现有大量工业固废(废边角料),表明申报量与实际产生量存在很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1、对你公司未建设固体废料贮存场所、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擅自填埋生产固体废料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七万元;

2、你公司固体废料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0万吨/年多元醇扩建项目中包含2台130吨锅炉,1台130吨锅炉2009年开始建设,2010年建成并投入运行;另一台130吨锅炉于2013年开始建设,2014年2月建成并投入运行。2台130吨锅炉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并擅自投产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连云港吉必盛硅材料有限公司

擅自建成一条盐酸综合利用项目(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线。经调查,你公司擅自建成的盐酸综合利用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项目主体工程即于2014年5月2日建成并投入生产,至2014年6月28日停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1、责令你公司盐酸综合利用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2#发电机组(1000MW)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3年1月开工建设,我局于2014年6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连环责改字[2014]17号),要求你公司停止2#发电机组(1000MW)建设,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14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2#发电机组(1000MW)已基本建成,未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1、责令你公司2#发电机组(1000MW)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

热电联产项目于2013年3月经省环保厅批复同意建设,目前已建成1#锅炉与2#锅炉以及一台配套的发电机组。1#锅炉自2014年5月运行至2014年7月,2#锅炉自2014年7月运行至今。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责令你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九万元;

   

江苏金桥盐化集团利海化工有限公司

过氧化氢生产线2013年12月19日经市局核准试生产,试生产期限为3个月,限期届满后,该项目未获得延期许可擅自生产至今;你公司氯化苄、苯甲醛联产生产线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于2014年5月擅自投入生产至今。上述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均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责令你公司氯碱下游精细化工产品技改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责任公司

   

硫酸厂收集除尘液(含砷)的稀酸池陈旧被腐蚀,部分稀硫酸泄露进入下水道,导致废水总排口排放的砷浓度超过《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碱厂

1#-4#UG-130/39-M型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厂界氨气、排污口排放污水和雨水口排放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厂界氨气浓度最高值为2.31mg/m3,雨水口废水COD浓度为160 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环保部《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

1、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2、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