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575/2014-00033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决议 |
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4-01-09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2013年1至12月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 | ||
内容概览: | 2013年1至12月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 | ||
时效: | 有效 |
2013年1至12月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情况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内容 |
甲乙(连云港)粘胶有限公司 |
厂界恶臭气体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20)的0.3-0.65倍。2013年2月27日,连云港市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存在泄漏,部分尾气未能吸收,导致厂界恶臭气体浓度超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罚款人民币九万元 |
连云港晨兴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
厂界恶臭气体排放情况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恶臭气体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20)的0.15倍。2013年3月4日,连云港市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内环境管理不严,垃圾转运车辆进入你公司物流通道包括栈桥后,存在垃圾和渗滤液跑、冒、滴、漏现象,导致厂界恶臭气体浓度超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罚款人民币九万元 |
港市钟山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
汽油车检测线工作人员在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时,对双排气筒车辆使用单探头取样检测。 |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
湘元(连云港)化学有限公司 |
东南角仓库内存有约80吨固体废料,该仓库未采取防腐、防渗、防雨等措施。经调查,这批固体废料是你公司2007年从南京丰厉希化学有限公司非法接收,主要成分是乙基胡椒胺(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20),由于你公司当时在露天堆放这批固体废料时污染了附近土壤,2008年你公司将这批固体废料和附近受污染的沙石土壤一道装袋转放在上述仓库中,至今已5年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
江苏省镔鑫特钢材料有限公司 |
炼铁炼钢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擅自于2007年开工建设,2007年底建成,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即投入生产至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责令你公司炼铁炼钢项目停止生产; 2、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3、对你公司新建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
连云港银囤化工有限公司 |
年产2500吨二甲基砜、500吨对苯二甲醛项目于2011年4月21日经我局核准同意投入试生产3个月,后我局又同意你公司试生产延期至2012年4月19日,但你公司试生产期满后,该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正式投入生产。2012年8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责改字[2012]12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产,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但你公司逾期并未认真执行,至今仍在违法生产。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责令你公司年产2500吨二甲基砜、500吨对苯二甲醛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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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康恩宁化工有限公司 |
医药中间体制造项目主体工程于2011年11月基本建成,2012年8月开始投入生产,至今共断续生产约4个月。该项目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于2012年底基本建成,但至今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责令你公司甲酮盐酸盐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
江苏春晓医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污水处理设施中和装置停运,通过雨水口直排废水,经现场取样送检,废水中COD浓度为1180mg/L,石油类浓度为22.1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13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4月3日你公司在生产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未运行,部分污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排口排入外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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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升化工有限公司 |
雨水排口处存在外排废水, 经现场取样送检,废水中COD浓度为1100mg/L, PH值为2.32,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 |
1、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陆千元。 2、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
连云港凯美克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
医药中间体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1年1月26日经市环保局审批(连环发〔2011〕28号),项目的主体工程于2012年9月基本建成,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即开始投入生产,至今共断续生产约4个月。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于2012年6月基本建成,至今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责令你公司医药中间体制造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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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昂实业有限公司 |
污水处理站排污口流量为每天100吨,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58mg/L、氨氮浓度为20.2mg/L、生化需氧量浓度为89.9mg/L,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毛纺制品项目和印染生产线项目主体工程自2008年7月开始建设,2008年底建成投产并生产至今,上述两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均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其中印染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责令你公司毛纺制品项目和印染生产线项目停止生产; 2、对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千元。 3、对毛纺制品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4、对印染生产线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
连云港爱仕沃玛技术纺织有限公司 |
新增的洗布及烘干项目项目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均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已于2013年4月建成并已投入生产,产生大量水洗废水经该公司雨水排口排入外环境,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责令你公司洗布及烘干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
连云港百盛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
3000t/a水杨醛、5000t/a香豆素香精、5000t/a佳乐麝香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并责令你公司停产,但你公司被连云区环保局处罚后,并未停止生产,一直断续生产至今,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与环评审批不符,且均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1、责令你公司3000t/a水杨醛、5000t/a香豆素香精、5000t/a佳乐麝香建设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 |
赣榆县食用酒精厂 |
年产5万吨食用酒精搬迁技改项目自2011年9月经市环境保护局核准投入试生产后,至今生产已超过1年,未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012年11月经市环境保护局下文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至今继续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责令你厂年产5万吨食用酒精搬迁技改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
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 |
一、你公司钢铁生产线搬迁技改项目2010年底通过市环保局三同时验收后,你公司又于2011年擅自新建并投产了球团车间、石灰焙烧车间、烧结车间,这三个车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完全建成,主体工程即于2011年正式投入生产至今。 二、你公司于2011年开始在厂区东侧新建钢铁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于2012年4月初建成并投产至今,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尚未完全建成。 三、你公司年产40万吨热轧钢带肋钢筋搬迁技改项目的建设地点、生产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于2012年开始擅自开工建设,2013年5月建成年产180万吨轧钢项目主体工程,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主体工程于2013年5月投入生产至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责令你公司钢铁生产线搬迁技改项目球团车间、石灰焙烧车间、烧结车间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2、责令你公司新建钢铁项目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3、责令你公司年产40万吨热轧钢带肋钢筋搬迁技改项目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
连云港中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
吡虫啉原药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即于2010年12月擅自开始建设,于2011年9月建成项目主体工程并投入生产,至今己生产约10个月。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经过环保部门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责令你公司吡虫啉原药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
连云港市立成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
对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2012年年度评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
1、责令你公司相关生产线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
东海县石榴镇兴隆泡壳制品厂 |
未针对使用放射性气瓶行为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辐射安全监督意见书(编号2013FS008),要求你厂限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2013年7月29日,我局联合东海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厂进行监测,发现你厂仍未申报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1、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
连云港吉鑫化工有限公司 |
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无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厂区雨水沟道内残存有少量红色废水。经调查,你公司因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操作工将污水收集池中的废水通过厂区雨水沟排入了外环境。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采样送检,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980mg/L,氨氮浓度为1250mg/L,PH值为4.76,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
1、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玖千元。 2、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 |
连云港快克化工有限公司 |
擅自开工建设染料及医药中间体制造项目,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2年底才报送江苏省环保厅,至今未经批准;至2012年5月初,你公司染料及医药中间体对硝基苯胺产品生产线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共断续生产约4个月时间。项目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于2012年6月基本建成,但至今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责令你公司染料及医药中间体制造项目停止生产; 2、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元; 3、对你公司新建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